近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了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關于提請審議修訂執業醫師法的議案。 作者|徐毓才 來源|看醫界(ID:vistamed) 點擊上方頭像關注“看醫界”,每天都有料! 近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了全國人大
近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了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關于提請審議修訂執業醫師法的議案。
作者|徐毓才
來源|看醫界(ID:vistam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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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了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關于提請審議修訂執業醫師法的議案。
《執業醫師法》是我國第一部規范醫師執業的法律,自1999年頒布實施以來,至今已20余年。20余年來,隨著環境的改變、法律的完善,特別是新醫改以來,諸多政策有了很多新改變,特別是醫師執業環境和要求變化很大,因此,及時修訂完善醫師執業法律非常必要非常重要。
1月27日,全國人大網公開對包括執業醫師法在內的七部法律同時征求意見。征求意見從1月27日開始至2月25日結束。從《醫師法(草案)》征求意見稿與現行《執業醫師法》對比看,并不僅僅只是名稱由《執業醫師法》變為《醫師法》那么簡單,其中的亮點很多,值得醫師和將來想成為醫師的朋友們關注。筆者通過新舊法對比,歸納為十大亮點:
一、名稱少了“執業”兩個字,凸顯新法的廣度與深度
顧名思義,“執業醫師法”突出強調的是醫師執業行為的規制,而去掉“執業”兩個字改為“醫師法”,不但強調醫師執業行為要規范,而且強調醫師合法權益也要科學保護。從新法新增內容和立法宗旨的表述就可以看出新法這一精神。
《醫師法》草案共七章五十八條,比現行《執業醫師法》增加一章十條。新增一章為“保障措施”,并對現行法律作了較大幅度修改,進一步保障醫師合法權益及待遇、完善醫師的職責和義務、完善醫師考試注冊管理制度、完善醫師教育培訓和考核制度、完善法律責任。
《執業醫師法》第一條立法宗旨為:為了加強醫師隊伍建設,提高醫師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保障醫師的合法權益,保護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醫師法》第一條立法宗旨為:為了保護人民健康,規范醫師執業行為,保障醫師和公眾的合法權益,推進健康中國建設,制定本法。
新法不但將保護人民健康放在立法宗旨的第一句,而且將保障公眾合法權益與保障醫師的合法權益一并提出,更能體現立法之根本,因為保障醫師合法權益的根本就是保障公眾合法權益。
二、增加醫師管理部門,凸顯醫師工作需要多部門協力
《醫師法》草案第四條,不但明確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是全國醫師的主管部門,而且新增國務院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中醫藥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醫師管理工作,進一步彰顯醫師是社會的醫師,其教育、培養、職稱、待遇需要各部門共同關心和愛護。
三、將8月19日中國醫師節寫進了《醫師法》草案
《醫師法》草案第五條明確,每年8月19日為中國醫師節,是廣大醫務工作者的共同節日。接著指出,對在醫療衛生服務工作中作出貢獻的醫務工作者,依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在原有“全社會應當尊重醫師”的基礎上,提出“各級人民政府、全社會應當尊重關心愛護醫務工作者……幫助解決困難,推動在全社會廣泛形成尊醫重衛的良好氛圍”,顯得既有儀式感,又有實際做法。
四、取消中專學歷考取資格,設立五年過渡期
《醫師法》草案繼續堅持“國家實行醫師資格考試制度”。但在執業醫師資格考試中保留了“本科學歷試用期滿一年”、“專科學歷工作滿兩年”規定,刪除了“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五年”的規定。這也就是說,今后,中專畢業生沒有資格考取醫師資格證,也就不能當醫生。
但考慮到目前仍然有一大批中等醫學院校繼續有在校學生,草案給出了五年“過渡期”。草案第五十五條規定:在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內,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的人員可以參加醫師資格考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會同教育、中醫藥等有關主管部門制定。同時提出,國家采取措施鼓勵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的人員通過參加更高層次學歷教育等方式,提高醫學技術能力和水平。
但現實中仍然有一些僅有中專學歷,而年齡偏大的從醫者還想取得醫師資格當醫生,怎么辦?草案吸收了《中醫藥法》有關內容,提出按照《中醫藥法》規定,“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過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可以依法取得有關醫師資格。只不過,今后要想再用中專學歷考取“臨床醫學”類的醫師資格,恐怕不行了。
五、提出醫師執業注冊新規定
在醫師執業注冊方面,草案繼續沿用了《執業醫師法》“醫師經注冊后,可以在醫療衛生機構中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衛生服務工作。未經醫師注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規定,但增加了兩條新規定,一是“醫師注冊的執業范圍應與所在執業機構診療科目的設置相適應”,二是“醫師經過培訓和考核,可以增加執業范圍”。這增加的第一條,實際上就明確規定,醫師想去某一家醫療機構執業,首先要看看這家醫療機構是否設置有與自己執業范圍相同的科室,比如你是婦產科醫師,但這家醫院沒有設置婦產科,你就不能去,同時,你婦產科醫師也不能去全科診所執業,這就好像你持有C照不能駕駛摩托車(E或F照)一樣。增加的第二條,也給醫師增加執業范圍提供了法律依據。
草案第十四條,對于“不予注冊”的規定增加了兩條,一條是“嚴重違反醫師職業道德、醫學倫理的”,一條是“因醫師考核不合格被注銷執業注冊不滿一年的”,由此可見,今后對醫師職業道德和遵守醫學倫理,以及醫師定期考核應該得到醫師的更加重視。
六、明確兩種情況“可不辦理執業注冊變更”,為政策性“多點執業”打開了通道
草案第十六條規定,醫師參加規范化培訓、進修、會診、突發事件或災害醫療救援、慈善或公益性醫療、義診,承擔國家任務以及參加政府組織的重要活動等,可不辦理執業注冊變更。
在醫療聯合體內,醫師在簽訂幫扶或者托管協議的醫療機構內執業,可不辦理執業注冊變更。這一規定,為優質醫療資源有序流動,政策允許的“多點執業”從法律上打開了通道。
七、草案多項規定,為醫師執業松了綁,有利于患者有利于創新
在緊急救治過程中,醫師常常因為知情同意簽字(如北京朝陽李麗云事件),面對新發疾病,如非典使用大劑量激素、新冠肺炎的救治等,由于缺乏明確治療措施,醫師出于救命治病的需要,在臨床上不得不進行實驗性治療,而缺乏法律的支撐,這次《醫師法》草案,對這些問題做出了明確規定,不但為醫師提供了法律遵循,而且為醫師探索創新提供了依據。
草案規定,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醫師應當使用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或者備案的藥品、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這里“備案的”三個字就是新增內容。
在履行說明告知義務時指出,醫師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去掉了“但應注意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這一句臨床實踐中非常難以把握的措辭。
草案規定,醫師實施藥物治療應當堅持安全有效、經濟合理的用藥原則,遵循藥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臨床診療指南和藥品說明書等。在尚無更好治療手段等特殊情況下,可以由醫療機構建立管理制度,對藥品說明書中未明確、但具有循證醫學依據的藥品用法進行管理,由醫師征得患者明確知情同意后實施臨床藥物治療。
八、醫師報告義務增加了兩條
草案第三十條對醫師法定報告義務進行了明確。除了《執業醫師法》規定的需要對“發現傳染病、突發不明原因疾病和異常健康事件;發生醫療事故;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等四項報告義務外,增加了兩條,一是發現可能與藥品和醫療器械有關的不良反應或者不良事件,二是發現假藥或者劣藥。
九、草案規定:執業助理醫師也可以在偏遠或者條件艱苦地區縣級醫院獨立執業
一直以來,執業助理醫師不能在縣級醫療機構獨立執業。《執業醫師法》規定,“執業助理醫師應當在執業醫師的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其執業類別執業。在鄉、民族鄉、鎮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的執業助理醫師,可以根據醫療診治的情況和需要,獨立從事一般的執業活動”。
這次《醫師法》草案,關于這一內容修改為:執業助理醫師應當在執業醫師的指導下,在醫療衛生機構中,按照其執業類別執業。在鄉村以及偏遠或者條件艱苦地區縣級醫療衛生機構執業的執業助理醫師,可以根據醫療診治的情況和需要,獨立從事一般的執業活動”。這一規定,將更多的執業助理醫師的執業地點放寬至縣級,非常重要。
同時規定,尚未取得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在醫療衛生機構服務或者接受規范化培訓的醫學畢業生和參加臨床教學實踐的醫學生應當在執業醫師監督指導下,參與臨床診療活動。
這一規定,實際上為規培生和醫學生臨床實習中參與臨床診療活動提供了法律依據。
十、增加“保障措施”一章,將諸多政策法制化
包括(一)國家建立健全符合醫療衛生行業特點的人事、薪酬、職稱、獎勵制度,體現醫師職業特點和技術勞動價值。
(二)對從事傳染病防治、放射醫學和精神衛生工作以及其他特殊崗位工作的醫師,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適當的津貼。
(三)對在基層和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的醫師,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津貼補貼政策,并在職稱評定、職業發展、教育培訓和表彰獎勵等方面更優惠的待遇。
(四)國家加強疾病預防控制人才隊伍建設,建立適應現代化疾病預防控制體系的醫師培養和使用機制。
(五)執業醫師晉升為副高級技術職稱的,應當有累計一年以上在縣級以下或者對口支援的醫療衛生機構提供醫療衛生服務的經歷。
(六)政府應當維護醫師執業環境,有效防范和依法打擊涉醫違法犯罪行為;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醫務人員提供職業安全和衛生防護用品;新聞媒體報道醫療衛生事件應當做到真實、客觀、公正等。
(七)阻礙醫師依法實施診療行為,侮辱、誹謗、威脅、毆打醫師或者侵犯醫師人身自由、干擾醫師正常工作、生活,擾亂醫療衛生機構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總之,從《醫師法》草案看,本次修法內容豐富,回應了諸多社會關切。也與多年的反復醞釀有關系。但略顯不足的是,在兩個方面有待完善。
一是關于執業類別盡管納入了草案規制,但仍然還是分臨床、中醫(含中西醫結合)、口腔和公共衛生等四個類別,現實情況是在鄉鎮、村等基層醫療機構執業的醫師很難只做本專業范圍內的事,他們更多做的是“全科”,也就是既要會治也要會防,既要懂西醫還要用中醫,從未來發展方向看,全科醫學是大勢所趨,而且目前已經有了一大批“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但由于法律規定醫師注冊類別只分四類,致使全科醫師注冊只得創造一個怪怪的“臨床+中醫”類別,因此建議在四種執業類別之外增加與之平行的第五類“全科醫學”。
第二個是在醫師自由執業方面還沒有埋下伏筆。“醫師自由執業”已經明確寫進了《健康中國2030規劃》中,想想應該是醫師只要通過全國考試取得“醫師資格”,就能夠在全國范圍內依法執業,不管醫療機構內還是醫療機構外,也不應該將醫師注冊固定在某一家醫療機構或某一個省或縣,也許這樣才能真正實現醫師由單位人變成社會人,才能解決群眾看病難看病貴問題,也許這樣,醫改難以完成的任務就迎刃而解了。
盡管之前最高法已經將“非法行醫罪”進行重新規定,“好人法”也做了安排,保護“善舉”已有法律支持,但如果作為行業的專門法,《醫師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制,也許總是不完整,期待征求意見中能有更多的專業人士提供共同的想法并期待有機會納入新的《醫師法》。(本文為《看醫界》發布,轉載須經授權,并在文章開頭注明作者和來源。)

本文來源:看醫界 作者:小編 免責聲明:該文章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僅代表作者觀點,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醫藥行”認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和其他問題,請在30日內與我們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