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保局、公安部聯合發文,要求對騙保案件做到“應移盡移,應收盡收”。 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責任追究 昨天(12月8日),國家醫保局和公安部聯合發布《關于加強查處騙取醫保基金案件行刑銜接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指出,各級醫療
醫保局、公安部聯合發文,要求對騙保案件做到“應移盡移,應收盡收”。
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責任追究
昨天(12月8日),國家醫保局和公安部聯合發布《關于加強查處騙取醫保基金案件行刑銜接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指出,各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在醫保基金監管執法過程中,發現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騙取醫保基金案件移送情形》(文末附全文)所列行為,涉嫌犯罪的,應依法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
同時,各級醫保部門、公安機關對騙取醫保基金案件要做到“應移盡移,應收盡收,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責任追究”。
《騙取醫保基金案件移送情形》中涉及定點醫藥機構的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誘導、協助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住院、購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串通他人虛開費用單據;
偽造、變造、隱匿、涂改、擅自銷毀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信息等有關資料;
虛構醫藥服務項目。
2、以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為目的,實施下列情形之一的:
分解住院、掛床住院;
違反診療規范過度診療、過度檢查、分解處方、超量開藥、重復開藥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醫藥服務;
重復收費、超標準收費、分解項目收費;
串換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
為參保人員利用其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機會轉賣藥品耗材,接受返還現金、實物或者獲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將不屬于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的醫藥費用納入醫療保障基金結算;
違規為非定點醫藥機構或處于中止醫保協議期間的醫藥機構提供醫保結算;
盜刷醫保憑證非法獲利。
3、其他以騙取醫保基金為目的的犯罪行為。
當日立案,審查期限不超過3天
《通知》明確了公安機關受理騙保案件的時間限制,諸多事項需在24小時內完成。
例如,如果公安機關認為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移送的案件材料不全,應當在接受案件后24小時內通知移送案件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在3日內補正,但不得以材料不全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
當公安機關認為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移送的案件不屬于本機關管轄,也應當在24小時內轉送有管轄權的機關,并書面告知移送案件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
公安機關應當自接受案件之日起進行立案審查,立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日,遇到涉嫌犯罪線索需要查證、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可分別按流程延長至7日和30日。
公安機關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決定,都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書面告知移送案件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
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書面說明不立案的理由,并退回案卷材料。醫保行政部門對于不予立案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通知后3日內向作出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提出復議,也可以建議檢察機關依法進行立案監督。
社會監督也將受重視
定點藥店受到的監督不止來自醫保部門和公安機關,社會監督也愈發被重視。
本月初,國家醫保局發布《醫療保障基金飛行檢查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意見稿》提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啟動實施飛行檢查:
(一)年度工作計劃安排的;
(二)舉報投訴線索反映醫療保障基金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風險的;
(三)醫療保障智能監控提示醫療保障基金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風險的;
(四)新聞媒體曝光,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需要開展飛行檢查的情形。
其中,“舉報投訴線索反映醫療保障基金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風險的”“新聞媒體曝光,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都表示,社會監管的力量將被重視。
昨天(12月8日),國家醫保局在北京召開新聞發布會,數據顯示,2018至2021年10月,醫保局共對234萬家定點醫療機構進行了檢查,約100萬家被處理,約追回醫療保險基金506億元。
國家醫保局基金監管司司長介紹,加強醫保資金監管、維護資金安全始終是醫保局的首要任務,目前已初步形成醫療保險基金監管的高壓態勢。
結合政策可以預計,接下來,定點藥店將會接受來自醫保部門、公安機關、新聞媒體和人民群眾的“四重監督”。
本文來源:藥店經理人 作者:小編 免責聲明:該文章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僅代表作者觀點,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醫藥行”認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和其他問題,請在30日內與我們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