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新藥品管理法規定,藥店無處方賣藥,逾期不改正的,罰款10萬起步。其他逾期不改的違法銷售處方藥行為,同罰。 違規銷售“一退兩抗”處方藥,屬情節嚴重行為 7月15日,安徽蚌埠市淮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一行政處罰決定書,安徽某藥房未按規定銷售處方藥“
按新藥品管理法規定,藥店無處方賣藥,逾期不改正的,罰款10萬起步。其他逾期不改的違法銷售處方藥行為,同罰。
違規銷售“一退兩抗”處方藥,屬情節嚴重行為
7月15日,安徽蚌埠市淮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一行政處罰決定書,安徽某藥房未按規定銷售處方藥“復方氨酚烷胺片(感康)”,被處以警告和罰款。

據了解,當地市場監管人員于2021年6月2日檢查該藥店時發現,其“一退兩抗”藥品銷售信息登記表中,一則關于復方氨酚烷胺片(感康)的銷售記錄并沒有病人核酸檢測記錄和處方信息(二級以上醫療機構發熱門診出具的外購處方)。
根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藥品零售企業應當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分類管理規定的要求,憑處方銷售處方藥。
依照上述法律法規條例,監管部門認定該藥房構成了未按法律規定銷售處方藥的違法行為,并進行立案調查。
調查發現,由于該藥房新聘用店員對各項制度不太熟悉,導致銷售退燒藥品未嚴格按照蚌埠市疫情防控指揮部的相關公開要求。
蚌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文明確規定,零售藥店出售退燒藥械時,不論是處方藥還是非處方藥,必須憑借二級以上醫療機構發熱門診出具的外購處方及核算檢測證明,留存處方原件和核酸檢測證明備查,嚴格按照處方的品種和數量銷售并進行實名登記。
鑒于藥房當事人疫情防控期間未按規定銷售退燒藥品,影響疫情防控大局,情節嚴重,依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監管部門給予藥店當事人以下處罰:
1.警告。
2.罰款1000元。
違法銷售安宮牛黃丸,藥店被罰
無獨有偶,近日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也公布了一則相關處罰案例。
案例顯示,廣州市白云區某藥店當事人在2021年3月27日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牛黃解毒丸”一盒。
另外,藥店當事人在2021年3月15日至2021年3月29日期間,將醫療器械“醫用隔離墊”,“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好易康冷敷型冷敷凝膠”、“無菌防水創可貼”與其它食品、保健品、消毒產品混放銷售。
因違反《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廣州市醫療器械經營和使用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該藥房當事人被監管部門處以罰款3000元,并按要求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整改。
再次違法銷售處方藥,罰款10萬起步
值得警惕的是,藥店如果違法銷售處方藥被查,在處方藥經營方面務必小心謹慎,因為按照新藥品管理法要求,二次違法行為的懲罰力度相當嚴厲。
今年4月,濱州市場監管微信公號通報了一批典型案例。其中,該市一家藥店因再次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的違法行為,被監管部門曝光并處罰款10萬元。
根據案例描述,2020年12月2日,濱州市市場監管局發現市內一藥店存在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品的違法行為。經查,該藥店曾于2020年7月因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被當場行政處罰1000元,并責令限期改正。
新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從事藥品經營活動,應當遵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建立健全藥品經營質量管理體系,保證藥品經營全過程持續符合法定要求。
此外,新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條也明確,藥品經營企業未遵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
根據以上規定,濱州市市場局對藥店當事人作出罰款100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多省發文,藥店處方藥銷售是檢查重點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年初多個省藥監局發布工作要點就明確指出,要加強處方藥銷售環節的監督檢查。據不完全統計:
江蘇:針對購銷渠道、經營過程、儲存條件的規范性,強化經營使用環節監管。加強藥師在崗、處方藥銷售等環節監督檢查。
山西:未按規定對藥品儲存、運輸、進行溫濕度監測、篡改計算機系統、溫濕度監測系統數據,隱瞞真實藥品購銷存記錄、票據、憑證、數據;處方藥銷售不合規和執業藥師“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排查。
安徽:按照國家局統一部署,圍繞藥品批發企業、藥品零售企業、藥品使用單位、藥品三方物流企業等主體,重點針對“掛靠走票”、計算機系統數據不真實、非法渠道購進、違規銷售處方藥、執業藥師“掛證”、非法回收藥品及包裝、違法經營含興奮劑藥品等開展專項治理。
本文來源:藥店經理人 作者:小編 免責聲明:該文章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僅代表作者觀點,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醫藥行”認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和其他問題,請在30日內與我們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