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藥監局發文,關系所有賣醫療器械的藥店 5月31日,國家藥監局發布了關于貫徹實施《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藥監局公告明確,新修訂的《條例》將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國家藥監局正在組織制修訂配套規章、規范性
國家藥監局發文,關系所有賣醫療器械的藥店
5月31日,國家藥監局發布了關于貫徹實施《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藥監局公告明確,新修訂的《條例》將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國家藥監局正在組織制修訂配套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技術指導原則等,將按照程序陸續發布。
按照公告要求,自2021年6月1日起,凡持有醫療器械注冊證或者已辦理第一類醫療器械備案的企業、醫療器械研制機構,應當按照新《條例》規定,分別履行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的義務,加強醫療器械全生命周期質量管理,對研制、生產、經營、使用全過程中醫療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依法承擔責任。
公告指出,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在其住所或者生產地址銷售其注冊、備案的醫療器械,無需辦理醫療器械經營許可或者備案,但應當符合規定的經營條件;在其他場所貯存、銷售第二、三類醫療器械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醫療器械經營許可或者備案。
眾所周知,基本上零售藥店都有經營醫療器械,特別是二類醫療器械,涉及體溫計、血壓計、血糖儀、電子血壓脈搏儀、穴位磁療貼、醫用脫脂棉、醫用脫脂紗布、醫用棉簽、醫用口罩、醫用無菌紗布、創面敷貼類(透氣敷貼、防水敷貼)、無菌創口貼、一次性使用創口貼、醫用護眼貼、止鼾器、通氣鼻貼、血糖試紙、妊娠診斷試紙(早早孕檢測試紙)、排卵檢測試紙、避孕套等眾多產品。
換句話說,《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的執行,同樣影響到零售藥店。
89萬醫械經營企業,將面臨大檢查
3月26日,國家藥監局綜合司發布了《關于開展醫療器械質量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就醫療器械質量安全風險隱患開展排查治理工作。
按照《通知》要求,排查治理重點包括疫情防控類醫療器械、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產品、網絡銷售醫療器械、監督抽檢不合格企業以及投訴舉報頻發的產品和企業。
據國家藥監局最新消息,截至 2020 年底,全國共有二、三類醫療器械經營企業 89.86 萬 家,其中,僅經營二類醫療器械產品的企業 58.32 萬家,僅經營三類醫療器械產品的企業 7.70 萬家,同時從事二、三類醫療器械經營 的企業 23.84 萬家。這也表示,接下來這89萬家醫械經營企業,將面臨大檢查。
按照《通知》要求,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含網絡銷售企業)、使用單位、網絡交易服務第三方平臺要按照要求進行全面自查,對自查發現的風險隱患形成臺賬,并制定整改計劃,及時采取整改措施消除風險隱患。自查表、整改計劃、整改措施落實情況應當于6月30日前提交屬地藥品監管部門。
經營企業風險隱患自查表如下:

明天起,開始執行最嚴監管條例
此外,公告還談到,醫療器械違法行為發生在2021年6月1日以前的,適用修訂前的《條例》,但依據新《條例》認為不違法或者處罰較輕的,適用新《條例》。違法行為發生在2021年6月1日以后的,適用新《條例》。
按照《條例》,國家建立職業化專業化檢查員制度,加強對醫療器械的監督檢查。梳理《條例》法律責任,對于經營醫療器械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加大,這幾個方面,零售藥店一定要注意。
第八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醫療器械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醫療器械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10年內不受理相關責任人以及單位提出的醫療器械許可申請,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沒收違法行為發生期間自本單位所獲收入,并處所獲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罰款,終身禁止其從事醫療器械生產經營活動:
(一)生產、經營未取得醫療器械注冊證的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
(二)未經許可從事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生產活動;
(三)未經許可從事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活動。
有前款第一項情形、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或者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
第八十三條、在申請醫療器械行政許可時提供虛假資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的,不予行政許可,已經取得行政許可的,由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部門撤銷行政許可,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使用的醫療器械,10年內不受理相關責任人以及單位提出的醫療器械許可申請;違法生產經營使用的醫療器械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沒收違法行為發生期間自本單位所獲收入,并處所獲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罰款,終身禁止其從事醫療器械生產經營活動。
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相關醫療器械許可證件的,由原發證部門予以收繳或者吊銷,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第八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向社會公告單位和產品名稱,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醫療器械;違法生產經營的醫療器械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沒收違法行為發生期間自本單位所獲收入,并處所獲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罰款,5年內禁止其從事醫療器械生產經營活動:
(一)生產、經營未經備案的第一類醫療器械;
(二)未經備案從事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產;
(三)經營第二類醫療器械,應當備案但未備案;
(四)已經備案的資料不符合要求。
第八十五條、備案時提供虛假資料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向社會公告備案單位和產品名稱,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醫療器械;違法生產經營的醫療器械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沒收違法行為發生期間自本單位所獲收入,并處所獲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罰款,10年內禁止其從事醫療器械生產經營活動。
第八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經營使用的醫療器械;違法生產經營使用的醫療器械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醫療器械注冊證、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沒收違法行為發生期間自本單位所獲收入,并處所獲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罰款,10年內禁止其從事醫療器械生產經營活動:
(一)生產、經營、使用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或者不符合經注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的醫療器械;
(二)未按照經注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組織生產,或者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并保持有效運行,影響產品安全、有效;
(三)經營、使用無合格證明文件、過期、失效、淘汰的醫療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冊的醫療器械;
(四)在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召回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在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停止或者暫停生產、進口、經營后,仍拒不停止生產、進口、經營醫療器械;
(五)委托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企業生產醫療器械,或者未對受托生產企業的生產行為進行管理;
(六)進口過期、失效、淘汰等已使用過的醫療器械。
第八十七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使用單位履行了本條例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經營、使用的醫療器械為本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八十六條第一項和第三項規定情形的醫療器械,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收繳其經營、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醫療器械,可以免除行政處罰。
第八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和衛生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醫療器械注冊證、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要求提交質量管理體系自查報告;
(二)從不具備合法資質的供貨者購進醫療器械;
(三)醫療器械經營企業、使用單位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建立并執行醫療器械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四)從事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批發業務以及第三類醫療器械零售業務的經營企業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建立并執行銷售記錄制度;
(五)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生產經營企業、使用單位未依照本條例規定開展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未按照要求報告不良事件,或者對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技術機構、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衛生主管部門開展的不良事件調查不予配合;
(六)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未按照規定制定上市后研究和風險管控計劃并保證有效實施;
(七)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未按照規定建立并執行產品追溯制度;
(八)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經營企業從事醫療器械網絡銷售未按照規定告知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
(九)對需要定期檢查、檢驗、校準、保養、維護的醫療器械,醫療器械使用單位未按照產品說明書要求進行檢查、檢驗、校準、保養、維護并予以記錄,及時進行分析、評估,確保醫療器械處于良好狀態;
(十)醫療器械使用單位未妥善保存購入第三類醫療器械的原始資料。
本文來源:藥店經理人 作者:小編 免責聲明:該文章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僅代表作者觀點,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醫藥行”認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和其他問題,請在30日內與我們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