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看醫界(ID:vistamed) 《關于印發“十三五”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規劃的通知》和《關于促進社會辦醫加快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等文件中明確,鼓勵地方探索公立醫療機構與社會辦醫療機構加強業務合作的有效形式和具體途徑。鼓勵公立醫療機構為社會辦醫
來源|看醫界(ID:vistamed)
《關于印發“十三五”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規劃的通知》和《關于促進社會辦醫加快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等文件中明確,鼓勵地方探索公立醫療機構與社會辦醫療機構加強業務合作的有效形式和具體途徑。鼓勵公立醫療機構為社會辦醫療機構培養醫務人員,提高技術水平,并探索開展多種形式的人才交流與技術合作。鼓勵具備醫療機構管理經驗的社會力量通過醫院管理集團等多種形式,在明確責權關系的前提下,參與公立醫療機構管理。
2020年出臺的《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明確規定,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對外出租、承包醫療科室。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向出資人、舉辦者分配或者變相分配收益。
這中間其實就是典型的兩種醫療合作的情形:一種是國家鼓勵的“科室共建”,一種是嚴厲打擊的“科室承包”。那么,這兩者的區別在哪里?界定的邊界在哪里?在與醫療機構開展合作的過程中如何才能避免陷入“科室承包”的雷區呢?
2月4日晚20:00,看醫界-醫森商學院將邀請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權益高級合伙人邵穎芳帶來【《基本醫療法》時代的科室共建策略及法律風險防范】,從法律層面帶您解讀與醫院合法合規合作策略及風險防范。

本文來源:看醫界 作者:小編 免責聲明:該文章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僅代表作者觀點,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醫藥行”認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和其他問題,請在30日內與我們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