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醫藥江湖的研究者。研究什么?當然是被研究了...... 11 月 17 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萬邦德制藥集團浙江醫藥銷售有限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決定書顯示,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0年 8月對萬邦德
11 月 17 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萬邦德制藥集團浙江醫藥銷售有限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決定書顯示,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0年 8月對萬邦德制藥集團浙江醫藥銷售有限公司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立案調查。
2020 年 11 月,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本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沒收違法所得 232205.11 元,并處 2019 年度銷售額 3% 的罰款 2241753.58 元,共計罰沒款2473958.69 元。
對于醫藥企業而言,反壟斷似乎是一個陌生的名詞。據有關資料顯示,在計劃經濟時代,藥品由于其具有“短缺性”和與國計民生密切相關的重要性而被集中把控,在當時,這種模式無疑起著集中資源、有效配給的作用。
但是隨著藥品生產的規模擴大,一般處方藥品市場已經進入供過于求的局面:
一方面各藥品生產廠家實行的是市場化經營,進行激烈的競爭;另一方面卻是藥品消費方卻被醫院以及大型國有藥店所壟斷,醫院憑借其診治的特殊地位,強行向患者指定藥物,處于信息不對稱劣勢的患者無法維護自己的消費權益,因此就出現了藥品購銷問題。
2018年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掛牌成立。市場監管總局作為中國統一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取代了三大部門共同執法(商務部、國家發改委、國家工商總局”)的反壟斷執法體系,市場監管總局下設的反壟斷局承擔此前商務部、國家發改委和工商總局各自的職能。
2019年6月5日,國家醫保局發布關于建立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的指導意見,意見建立了醫藥價格和招采失信事項目錄清單,具體內容包括但不限于醫藥商業賄賂、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操縱市場價格、違反合同約定、擾亂采購秩序等違法違規、有悖誠信和公平競爭的行為。
今年10月 13 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了《關于原料藥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禁止原料藥領域達成、實施橫向或縱向壟斷協議,以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市場監管總局要求,原料藥經營者應當遵守《反壟斷法》相關規定,禁止與競爭者達成、實施橫向壟斷協議;對于原料藥生產企業,應當避免與具有競爭關系的其他原料藥生產企業達成聯合生產協議、聯合采購協議、聯合銷售協議、聯合投標協議等以商定原料藥生產數量、銷售數量、銷售價格、銷售對象等為主要內容的協議;應當避免通過第三方(如原料藥經銷企業、下游藥品生產企業)溝通原料藥銷售價格、產量規模、產銷計劃等敏感信息。
醫藥行業一直是反壟斷執法的重點關注領域。
壟斷主要分為橫向壟斷和縱向壟斷兩種形式:
橫向壟斷指的是同一行業內有競爭關系的多家企業橫向聯盟以達到市場優勢地位并以此來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
縱向壟斷則指同一產業或品牌中處于不同經濟層次、無直接競爭關系的商家之間通過某種聯合所實施的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其中最普遍的表現形式即是生產商操縱下游經銷商轉售產品的價格。
而對于制藥企業來說,經常會向代理商發布價格調控要求,通過價格來對代理商進行管理,制藥企業本意上是為了鼓勵代理商之間展開競爭,避免以最低限價來扼殺市場競爭環境。同時,限制最低價格,一方面可以確保代理商盈利,另一方面也有助于規范市場,防止代理商“竄貨”。
因此,在實際的規范行為中,很多人都認為不允許低于某個價格進行銷售的行為屬于司空見慣,但從反壟斷的角度來看,這就涉嫌壟斷。
近年來,從被處罰的領域來看,在整個醫藥行業中,原料藥是重點處罰的領域。
從近幾年相關情況來看,已經被查處的壟斷行為除了具有排除或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還有涉及價格的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已基本涵蓋反壟斷執法的主要類型。
無論橫向壟斷還是縱向壟斷,都是壟斷的方式,必須考慮經營者是否處于壟斷或市場支配地位,或者同樣的多個經營者聯合是否存在壟斷或市場支配地位。
因此,藥企在進行每一個決策之前,都必須認真研究相關法律文件。醫藥行為高度敏感,醫藥人士一定要本著認真負責的態度,仔細研究相關法律政策,陽光合規的開展經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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