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河北省藥采中心發布《化學藥品掛網實施方案》(冀醫采〔2020〕5號),對所有化藥掛網采購做出實施方案部署,要求企業在本月 17 日至 20 日期間進行價格申報,企業申報藥品價格應不高于本企業該藥品全國掛網(交易)最低價。 大咪之前和小伙伴們介紹過,
今日,河北省藥采中心發布《化學藥品掛網實施方案》(冀醫采〔2020〕5號),對所有化藥掛網采購做出實施方案部署,要求企業在本月 17 日至 20 日期間進行價格申報,企業申報藥品價格應不高于本企業該藥品全國掛網(交易)最低價。
大咪之前和小伙伴們介紹過,掛網采購和帶量采購的區別之一就是,掛網采購量價不掛鉤,沒有量的承諾,在這種情況下,既要求全國最低價,又要同品種不同企業間進行價格遴選,不知道有多少企業會接招呢?
河北省醫用藥品器械集中采購中心化學藥品掛網實施方案
按照河北省醫療保障局《關于進一步做好藥品掛網工作的通知》(冀醫保規〔2020〕8號)(以下簡稱《掛網通知》)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 資質申報
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注冊,在我國境內上市銷售的化學藥品均可申請掛網。
(一)申報企業資格。提供藥品及伴隨服務的國內藥品生產企業,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為境外企業)指定的進口藥品全國總代理。
(二)藥品資質證明文件:
1.《藥品注冊批準證明文件》;
2.《藥品說明書》;
3.《產品圖片》;
4.《價格承諾函》;
5.其他需要填報的資質信息。
(三)企業申報。企業須于2020年11月14日17時前完成藥品資質申報或更新,已申報資質的企業無需重復申報。
二、分組原則
(一)藥品通用名和劑型按照《河北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9年版)》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藥品差比價規則的通知》(發改價格〔2011〕2452號)分組;
(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內的藥品,按《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確定的藥品名稱、劑型、規格分組;
(三)化學藥品按照劑型、規格差比,包裝不做差比,基礎輸液區分包材;
(四)原研藥品、參比制劑和通過一致性評價藥品(以下簡稱“過評藥品”)按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執行;
(五)需單獨分組的藥品,由醫藥專家(具有正高級職稱的藥學、醫學專家和藥物經濟學專家組成)研究確定;
(六)企業未按藥品分組目錄申請掛網的,經醫藥專家確認后進行調整;
(七)國家談判藥品仿制藥、國家和我省集中采購同通用名同劑型藥品另行組織實施。
三、價格申報
(一)申報時間。2020年11月17日9時至20日17時。
(二)申報價格。已在河北省藥品集中采購平臺(以下簡稱“省藥采平臺”)掛網交易或有意愿但未在省藥采平臺掛網的企業均需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價格申報,企業申報藥品價格應不高于本企業該藥品全國掛網(交易)最低價,在價格申報截止時前可調整報價,未按時報價或報價為“0”的視同放棄該藥品掛網資格。
(三)價格保護。申報價格采用私鑰和公鑰雙重加密,
除本企業外任何機構和個人在解密前不能看到其申報價格,私鑰為生產(代理)企業所持CA的唯一識別碼;公鑰由醫保行政部門、紀檢部門各執一半。
(四)價格解密。價格公開時,由醫保行政部門、紀檢部門通過兩半公鑰共同完成報價解密,解密后報價結果報紀檢部門。
四、價格遴選
(一)按照《掛網通知》規定進行價格遴選, 同通用名同劑型同質量層次的化學藥品,申請掛網企業2家及以上的,差比計算后,申報價格在1.8倍(如:差比計算后,某藥品最低價為1元/片、支、粒,則最高價為1.8元/片、支、粒,價格在1元到1.8元之間的藥品均可掛網)以內的,經公示無異議后直接掛網;超過1.8倍的藥品取消掛網。
(二)藥品屬性(原研藥品、參比制劑、過評藥品、基本藥物、未通過一致性評價藥品等)發生變化后允許企業重新申報掛網價格,價格應當符合《掛網通知》規定。
(三)單獨分組的藥品,同組藥品價格在1.8倍以內的直接掛網,價格超過1.8倍的藥品取消掛網。
(四)企業低于成本價惡意申報價格,干擾藥品掛網工作的,撤銷企業該藥品的掛網資格。
(五)按《掛網通知》規定遴選后同通用名同劑型掛網企業只有1家的,如因企業產能無法滿足我省醫療機構需求,可按本次申報價格由低到高選擇1-2家企業供應我省醫療機構;因企業原因取消掛網的,按照本次申報價格由低到高重新確定掛網企業,同組藥品價格需在1.8倍以內。
五、擬掛網公示
(一)根據價格遴選結果,分批公示擬掛網藥品及價格。公示期內若有異議,企業可以通過(電子)郵件等方式進行申(投)訴,并附相關證明材料。舉證材料須真實可靠、清晰可辨。
(二)企業被舉報資質造假或虛報價格,經核實后,取消該藥品掛網資格。
(三)公示有異議的藥品由醫藥專家確定是否掛網;經公示無異議的藥品,公示價格作為該藥品在省藥采平臺的掛網(交易)最高限價。
六、有關要求
已在省藥采平臺掛網(交易)和有意愿但未在省藥采平臺掛網(交易)的化學藥品,須按本實施方案要求在規定時間申報價格,如不申報價格則視為自動放棄在我省掛網資格,已掛網藥品自同通用名同劑型藥品掛網之日起取消掛網;申報價格高于同通用名同劑型同質量層次藥品1.8倍的,可于本次價格遴選結束后重新申請掛網,申報價格一般不高于同通用名同劑型同質量層次已掛網藥品的最低價;在規定時間內未申報價格的企業,自同通用名同劑型藥品掛網之日起半年內不得申請掛網,半年后申請掛網的,申報價格一般不高于同通用名同劑型同質量層次已掛網藥品的最低價。
本實施方案僅適用于《掛網通知》在本階段化學藥品的掛網工作,最終解釋權歸省醫用藥品器械集中采購中心。
河北省醫用藥品器械集中采購中心
2020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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