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醫藥新聞 首頁 藥企 藥店 醫院 綜合資訊 創投匯 大公司 創業板 互聯網+ 專欄 注冊 登錄 120醫生現場宣布患者死亡拒絕搶救 中醫醫生能否從事急救引爭議 Thu May 19 13:42:
患者家屬認為,縣醫院出診人員劉醫生為針灸按摩人員,不具有急診科臨床經驗、技能,沒有任何書面告知,不顧家屬哀求,擅自放棄急救,拒絕轉院,致使患者死亡,起訴要求縣醫院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6萬余元。
作者:醫法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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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患者秦女士(69歲)因交通事故受傷,縣醫院10時56分接到120電話后,于11點17分到達現場,隨車劉醫生對患者進行了檢查,患者頸動脈搏動消失,無自主呼吸,瞳孔散大,對光反射消失,11點22分行心電圖呈一條直線。胸腹部塌陷胸部多處可觸及骨擦音,根據臨床表現及體征,考慮患者死亡時間過長,無搶救價值,宣布臨床死亡。
患者家屬請求醫護人員將患者轉運至市醫院搶救,醫護人員認為患者已經死亡,無搶救價值,且救護車無運轉尸體的義務未同意,將救護車備用罩單蓋在患者身體上后于11:31分離開現場。
后患者家屬開車將患者送至市醫院繼續搶救,經搶救50分鐘后患者仍無呼吸、無心跳,無自主呼吸恢復,雙側瞳孔散大固定,心電監護示直線,于13時宣布死亡。經尸檢,患者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多發傷,創傷性、失血性休克,呼吸循環功能衰竭而死亡。
患者家屬認為,縣醫院出診人員劉醫生為針灸按摩人員,不具有急診科臨床經驗、技能,沒有任何書面告知,不顧家屬哀求,擅自放棄急救,拒絕轉院,致使患者死亡,起訴要求縣醫院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6萬余元。
法院審理
市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認為,院方存在對確定患者死亡無搶救價值與患者家屬溝通不夠的過錯,患者死亡與院方醫療行為無因果關系,不構成醫療事故?;挤讲环b定結論,申請重新鑒定,省醫學會因“患方認為醫院病歷存在造假”終止鑒定程序。之后,市醫學會以患方不認可病歷資料,認為心電圖存在偽造,再次鑒定無法進行為由,建議法院不將其所作鑒定書作為判決依據。
另查明,縣醫院劉醫生的執業類別為中醫,執業范圍為針灸推拿專業,曾參加過省級急診醫學科崗位培訓。
一審法院認為,縣醫院作為首先出診的醫療機構,在達到現場后,僅對患者的傷情進行了檢查,沒有按照診療規范進一步采取相應的急救措施。在患者家屬要求用救護車協助轉院治療時,醫護人員拒絕協助轉院,直接宣布臨床死亡后離開現場。與市醫院搶救50分鐘的急救措施相比,縣醫院顯然未進行充分、合理的救治,未履行及時搶救、轉院的義務。另外,劉醫生執業類別為中醫,執業范圍為針灸推拿專業,超出了執業范圍,亦存在過錯。綜上,法院酌定縣醫院承擔30%的賠償責任,賠償患方各項損失共計12萬余元。
醫患雙方均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交通事故致傷系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劉醫生參加了為期3天的省急診醫學專業崗位培訓,僅憑該培訓證書不能作為變更醫師執業范圍的依據,原審酌定醫院承擔30%的賠償責任并無不當,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簡析
院前醫療急救是急診醫學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擔院前醫療急救任務的網絡醫院按照統一指揮調度,在患者送達醫療機構救治前,在醫療機構外開展的以現場搶救、轉運途中緊急救治以及監護為主的醫療活動。從事院前醫療急救的專業人員包括醫師、護士和醫療救護員。其中醫師和護士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取得相應執業資格證書。
本案中縣醫院劉醫生的執業類別為中醫,關于中醫類別醫師可否從事急救工作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明確規定,醫師經注冊后,可以在醫療衛生機構中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衛生服務。中醫、中西醫結合醫師可以在醫療機構中的中醫科、中西醫結合科或者其他臨床科室按照注冊的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此條明確了醫師進行執業注冊的類別必須以取得醫師資格的類別為依據。原衛生部《關于中醫類別醫師可以從事急救工作的批復》中亦明確,中醫類別醫師可以在醫療機構急診科(室)和急救中心(站)按照注冊的執業范圍執業。本案中,劉醫生的執業類別為中醫,但其執業范圍為針灸推拿專業,法院據此認定其存在超范圍執業的過錯。
院前醫療急救要求醫護人員利用院前簡陋的條件和設備,對急重癥病人進行搶救,其目的和意義在于挽救患者生命,為醫院處理贏得時間和治療條件。同時,應當具有高度的注意,對患者盡到最善良的謹慎和關心,積極履行其應盡的職責,從而保護患者的生命健康不受醫療容許性危險以外的侵害。急救是否準確、及時,直接關系到病人的生命安危和預后。依據規定,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網絡醫院應當按照就近、就急、滿足專業需要、兼顧患者意愿的原則,將患者轉運至醫療機構救治。本案中,縣醫院作為首診醫院,拒不協助轉院,直接宣布臨床死亡后離開現場,法院依據市醫院的緊急搶救措施作為比照,認定其未進行充分、合理的救治,未履行及時搶救、轉院的義務。
實踐中,120現場確認患者死亡后,是否有必要送到醫院存在很大的爭議,網友@tq01agv的觀點值得大家思考:要現場放棄搶救有較高的醫患糾紛風險,對那些達到臨床死亡指征的有時間太短、身體完好者,不要輕易放棄。我們有親身經歷,電擊后心臟停跳30分鐘以上,堅持不懈的CPR和及時轉運,3小時后心跳恢復。醫學還有很多未知問題沒有解決,更何況要現場就放棄他人生命;也許,大部分時候我們的努力是無意義的,但是重要的是我們的決定要有科學依據和客觀說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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