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文件出臺,推動境外已上市藥品進口或仿制
為進一步指導企業開展藥品研發,加快境外已上市境內未上市化學藥品研發上市進程,近日CDE發布《境外已上市境內未上市化學藥品藥學研究與評價技術要求(試行)》。《技術要求》適用范圍為境外已上市境內未上市的化學藥品,主要包括兩類情形:境內申請人仿制境外上市但境內未上市原研藥品的藥品,即化學藥品3類;境外上市的藥
為進一步指導企業開展藥品研發,加快境外已上市境內未上市化學藥品研發上市進程,近日CDE發布《境外已上市境內未上市化學藥品藥學研究與評價技術要求(試行)》。
《技術要求》適用范圍為境外已上市境內未上市的化學藥品,主要包括兩類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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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申請人仿制境外上市但境內未上市原研藥品的藥品,即化學藥品3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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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上市的藥品申請在境內上市,即化學藥品5類(不適用于原研藥品已在境內上市的化學藥品5.2類)。與境外已上市境內未上市制劑關聯申報的原料藥也適用于該《技術要求》。
對于化學藥品3類和5.2類注冊申請,申請人應全面了解參比制劑上市背景、安全性和有效性數據、上市后不良反應監測情況,評價和確認其臨床價值。
按照《化學仿制藥參比制劑遴選與確定程序》提交參比制劑遴選申請,或按照中國國家藥監局發布的《化學仿制藥參比制劑目錄》選擇合適的參比制劑。仿制藥的活性成份、劑型、適應癥和給藥途徑應與參比制劑一致。仿制藥的質量應與參比制劑保持一致。
2018年7月10日,國家藥監局發布《接受藥品境外臨床試驗數據的技術指導原則》,對接受境外臨床試驗數據的適用范圍、基本原則、完整性要求、數據提交的技術要求以及接受程度均給予明確。值得一提的是,在境外開展仿制藥研發,具備完整可評價的生物等效性數據的,也可用于在中國的藥品注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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