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醫藥新聞 首頁 藥企 藥店 醫院 綜合資訊 創投匯 大公司 創業板 互聯網+ 專欄 注冊 登錄 以保健之名行醫療之實 非法行醫致人死亡被判處15年刑期 Sun Nov 29 14:43:45 C
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養生保健服務行業的監督管理,嚴懲非法行醫行為,落實健康中國行動,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作者:醫法匯
案情簡介
韓某授意王某、趙某、孫某在網絡上宣稱用“五味療法”可免除吃藥打針等傳統治療方式帶來的痛苦,針對糖尿病、高血壓、白血病、艾滋病、各類癌癥等有特殊效果。身患不同疾病或癡迷中醫的林某等十余人參加了其舉辦的培訓班,由韓某傳授“五味療法”和“吐故納新療法”,即飲用由咖啡、白糖、鹽、生抽(或醬油)、陳醋兌水后調成的“五味湯”后大量喝生水,喝到腹脹,再把喝到腹內的水吐出來,然后繼續喝生水、嘔吐,反復進行,就可以把體內的病毒排出體外,達到治病強身的目的。林某按照韓某傳授的療法照做后,出現了嚴重嘔吐、抽搐、昏迷等癥狀,后王某、趙某采取灌涼水、往林某頭上澆涼水的方法進行救治。隨著林某病情的加重,韓某指使王某分別采取將泥土涂抹到林某身上后澆涼水和向林某口中灌配制的液體(后經查明,含有大量芒硝)進行醫治。當晚林某因機體脫水、水電解質平衡紊亂和急性呼吸循環功能障礙死亡。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韓某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伙同王某、趙某、孫某以開辦培訓班的名義進行非法行醫,造成他人死亡,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行醫罪,且系共同犯罪,均應依法懲處。當林某按照韓某講授的方法照做后出現昏迷癥狀時,韓某又指使王某等人采取毫無科學性的方法進行救治,并灌入韓某所配制的不明液體,最終導致林某死亡的后果。在共同犯罪中,韓某、王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趙某、孫某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對趙某依法予以減輕處罰,孫某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對其依法免予刑事處罰。韓某系累犯,應從重處罰。判決被告人韓某犯非法行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王某犯非法行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趙某犯非法行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孫某犯非法行醫罪,免予刑事處罰。一審宣判后,韓某、王某以不構成犯罪為由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簡析
中醫養生保健,是近幾年的熱點話題,其是運用中醫藥理念、方法和技術,開展的保養身心、預防疾病、改善體質、增進健康的活動,包括非醫療機構和醫療機構提供的相關服務。隨著社會大眾健康意識的不斷增強,中醫養生保健成了眾多養生會所、美容院等機構的“灰色地帶”,很多保健養生會所、美容院的門頭掛著拔罐、針灸、刮痧、經絡按摩等中醫項目,宣傳治療作用,原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中醫推拿按摩等活動管理中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以治療疾病為目的,在疾病診斷的基礎上,按照中醫理論和診療規范等實施中醫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方法,屬于醫療活動,必須在醫療機構內進行,非醫療機構不得開展。非醫療機構開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動,在機構名稱、經營項目名稱和項目介紹中不得使用“中醫” “醫療” “治療”及疾病名稱等醫療專門術語,不得宣傳治療作用。《關于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中有關中醫監督問題的批復》亦規定,非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在經營活動中不得開具藥品處方,不得宣傳治療作用。不得從事涉及中醫藥的“預防”“保健” “養生” “氣功治病”“醫學研究”“疾病研究”“健康咨詢”“理療”等為名,或假借中醫理論和術語開展宣傳、培訓、講座、體驗等涉嫌虛假宣傳、欺詐消費者,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本案涉及以舉辦保健培訓為名實施醫療活動致人死亡行為的刑事定性問題,是構成非法行醫罪,還是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
非法行醫是指違反《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醫療衛生法律法規,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和不具備行醫資格的人員違法進行醫療活動的行為,以及雖具有行醫資格但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擅自開展醫療活動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規定,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從事醫療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二)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三)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四)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為的。
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殺人罪在主觀上須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同時,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必須是非法的,即違反了國家的法律。
回到本案,韓某等人聲稱自己是傳授“吐故納新”的養生保健課程,通過喝水、吐水等行為,達到“病從口出”“吐故納新”目的,使身體強健,百病不生,健康長生。表面上看,是一種不依賴藥物治療的養生保健行為,但其在宣傳中是以治療疾病為目的,且從實質上看,是借保健之名行醫療之實。因此可以認定韓某等人的行為并非養生保健行為,而是醫療行為,因韓某等人在主觀上并沒有殺死被害人林某的動機,所以本案應定性為非法行醫致人死亡,構成非法行醫罪。
自國務院發布《關于實施健康中國行動的意見》后,養生保健服務已然成為朝陽行業,但目前養生保健服務在市場準入門檻、服務技術規范等方面尚無具體的管理標準,由此產生了從業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培訓制度混亂、非法經營中醫治療項目等行業亂象。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養生保健服務行業的監督管理,嚴懲非法行醫行為,落實健康中國行動,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本文系醫法匯原創,根據真實案例改編,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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